持分共有物知識
共有人最大的困難,往往來自資訊不對等與法律理解不足;
本專區提供清楚易懂的基礎知識,協助您快速掌握核心概念。

什麼是持分與共有物?
持分的定義
持分是指多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時,每個人擁有的權利比例,例如甲有 1/3,乙有 2/3。
共有物的定義
共有物指的是多人共同擁有的財產,可能是土地、建物、車輛或其他財產。

共有的兩種類型:分別共有 與 公同共有
分別共有
(又稱普通共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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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位共有人有明確的權利份額(持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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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自由處分自己持有的持分,例如轉讓、繼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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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最常見的情況,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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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共同買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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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遺產產生的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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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子:
甲、乙、丙共同繼承一塊地,甲持有 1/3,乙持有 1/3,丙持有 1/3,這是典型的分別共有。
公同共有
(未分割合意前,共有視為整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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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之間沒有明確區分權利比例(持分),財產屬於「整體共有人」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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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一人不得單獨處分或主張特定部分的所有權。
常見情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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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夥事業中共同持有的資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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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或家族祠堂財產(如祖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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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未分財時的共有財產(視情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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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常見:繼承人繼承遺產但尚未辦理分割與登記
在第 4種情況下,當家中長輩過世後,繼承人雖依法承繼了財產,但若尚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,該不動產仍視為所有繼承人的「公同共有」,無法單獨處分或登記。
實務補充:繼承未登記即屬公同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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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台灣《民法》與實務見解,只要繼承開始,繼承人就對遺產享有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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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繼承登記未完成前,不動產仍處於共有但未確定比例的狀態,依法即為公同共有。
📌 解決方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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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繼承人須共同辦理「繼承登記」和「協議分割」才能轉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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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無法達成協議,可聲請法院分割。
🔒 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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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同共有人不得單獨出售或設定抵押,否則會造成法律無效或交易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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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繼承的情況下務必及早處理登記與分割事宜,以免產生糾紛或影響後代權益。
共有物處理的基本原則
分別共有 | 項目 | 公同共有 |
|---|---|---|
繼承、聯名購屋、朋友合資買房 | 常見場合 | 合夥、宗教團體、特定法定關係共有 |
✔️ 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| 是否可請求分割 | ❌ 沒有 |
✔️ 可以處分自己持分 | 是否可單獨處分 | ❌ 不可處分 |
✔️ 有 | 是否有明確持分 | ❌ 沒有 |
常見問題與實務困擾
Q1. 如何知道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?
A:可從契約、登記簿或法律關係判斷。大多數不動產為「分別共有」,除非明確表示為公同共有。
Q2. 持分可以買賣嗎?
A:在分別共有中可以買賣或贈與,但公同共有不得單獨處分。
Q3. 不想繼續共有了怎麼辦?
A:可向法院提出「共有物分割之訴」,公同共有則需依法律程序解散或協議處理。
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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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協議使用方式:共有人對共有物使用方式意見不合,易導致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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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以處分共有物:出售或變更用途需全體共有人同意,一人反對即卡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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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分遭拍賣或轉讓:有共有人陷入債務問題,其持分被查封、拍賣,導致其他人無法掌握共有人身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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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造成持分碎裂:一代傳一代後,共有人愈來愈多,管理與處分變得困難。
法律依據與延伸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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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 818 至 828 條(共有相關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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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 829 條至 832 條(公同共有之特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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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操作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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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案例(地政、法院)
法律條文與解釋
以下為與共有物及持分相關的重要法條(節錄自《民法》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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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818條(共有的定義)二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有所有權者,為共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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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819條(使用)共有物之管理,須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。但變更其性質或目的者,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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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820條(分割)每一共有人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依其性質不得分割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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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》第824條(拍賣分割)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重大困難時,得聲請法院拍賣,由共有人或第三人標購。這些知識是協會提供協助時的重要基礎。我們希望透過教育與協調,幫助共有人擺脫困境,順利解決共有問題。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持分共有物協會
致力於促進共有物管理與合理利用,
協助共有人取得公正協調與專業支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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